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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市公司年报净利“预喜”变“预亏”,是否属于证券虚假陈述?|局外人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又是一年年报季。
不少上市公司已开始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情况。年报中的财务数据一向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但也有不少因年报、财报披露而起的法律纠纷。
3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典型案例,就判定上市公司预告业绩与年报正式数据存在重大出入时,在何种条件下上市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上海金融法院披露,因一家在科创板上市的软件公司连续两次预告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之后,又将其更正为同比亏损50%—70%,投资者朱某认为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将其告上法庭。
但法院最终判定,上市公司并非故意造假,投资者的损失要自行承担。
界面新闻获悉,该软件公司为北京宝兰德(维权)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兰德”)。
2022年1月,宝兰德发布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9200万元—1.05亿元,同比增加50.68%—71.9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900万元—9200万元,同比增加60.44%—86.84%。此外,公司注明该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个月之后,宝兰德又发布了一份业绩快报,进一步披露了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变动幅度与前份公告一致。
但是,2022年4月的一份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推翻了此前两次披露的业绩数据,公司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778.20万元,同比减少54.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416.29万元,同比减少71.24%。
对于修正原因,宝兰德解释称,更正涉及公司与某经销商在2021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9952万元(含税)。考虑到2022年以来某经销商的业务开展进度严重不达预期,宝兰德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前述9952万元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决定调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8807.08万元。
更正公告披露后,北京证监局、上交所认为宝兰德未能审慎确认收入和利润,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分别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等进行了处罚。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宝兰德独立董事针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业绩预告和快报的审计情况、是否对宝兰德的收入确认原则提出异议以及审计中谨慎性原则的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审计师表示,按照常规的收入确认方法是没有问题的,考虑截至2021年底,某经销商的回款情况以及向下游销售产品的履约能力变差,会计师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这笔订单没有确认收入。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宝兰德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确实存在重大差异,业绩预增公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均预测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同比增长约50%,而实际披露的年报却显示前述数据同比下降约50%。
但要认定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进行判断。根据规定,这三种“除非”情形为: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
“本案中,案涉销售合同被取消收入确认的原因主要是审计师在进场审计后基于合同买方某经销商的履约能力下降及合同回款不达预期,出于审慎原则而决定不予确认收入。”法院表示,宝兰德并不存在上述三种“除非”情形。并认定宝兰德没有实施虚假陈述,判决驳回投资者的全部诉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一般虚假陈述主要涉及的是历史信息的真伪,预测性信息涉及对未来的预测,具有不确定性,如果直接按照一般虚假陈述规则来处理,就会对发行人过于严苛。
他指出,该案明确了对于预测性信息披露追究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符合上述三种例外情形中的任一种即可,而被告在做预测性信息披露时,必须三条例外情形都不能满足。此外,明确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并不当然成为认定信息披露构成虚假陈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