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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ST越博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悉,2023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因贺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贺靖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贺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ST越博于2023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和2023年12月26日披露《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表述不真实。
对此,江苏证监局认为,*ST越博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贺靖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未如实向公司提供个人简历,导致公司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贺靖当选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后也未及时更正上述不真实的信息,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二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江苏证监局要求二者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交书面报告。
4月20日上午,深交所向*ST越博和贺靖发出监管函,认为*ST越博和贺靖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且贺靖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深交所要求*ST 越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全体董监高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